申請開辦礦山必須具備哪些資質條件?
發布日期:2021-05-19來源:admin
申請開辦礦山必須具備哪些資質條件?
答:申請采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于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
申請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必須具備其他有關法定條件后方可實施開采作業。
采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相關要件實施開采作業,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2.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3.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4.有礦山設計;
5.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2.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3.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4.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5.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