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采資質要求
發布日期:2021-09-06來源:admin
礦山開采資質要求
采礦權主體是指經國家礦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獨立享有礦產資源開采權利并承擔相應法律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我國原先將采礦權主體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我國公民,而簡單的將具備資質、資金充裕的其他形式主體排除在外,無疑限制了采礦權經濟價值的充分發掘。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對外開放的擴大,采礦權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作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均可成為采礦權人,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礦權主體原則上為中國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同時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中國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但在此應然范圍內的主體只有具備了特定的行為能力及相關實質要件,方能成為實然的采礦權主體?!秾嵤┘殑t》第11~14條分別對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者的資質要求做出了不同規定,其共同必備的實質要件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礦山開采必備要求
1.開采范圍與其開采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
2.對擬開采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產的能力;
4.環境保護、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相關的其他連帶責任能力。